河南都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都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2民初4308号
原告:***,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被告:河南都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安阳市双创科技中心二楼2O5室,代码号:91410500589729004C。
法定代表人:张兴。
被告:许富堂,男,汉族,1970年10月22日出生,住安阳市文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都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富堂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向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邓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