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22民初6599号
原告:***,男,1970年9月6日出生,住安阳县。
被告:河南都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安阳市双创科技中心二楼2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589729004C。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2月8日出生,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安阳金秋大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双创科技中心二楼21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676715399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都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阳金秋大地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申兴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