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9民初12473号
原告:重庆路尚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大埝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UHUJD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鑫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东城区溵川大道东段北侧A0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060024338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路尚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市鑫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路尚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重庆路尚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路尚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路尚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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