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6执保728号
申请人:王树国
被申请人:周口市鑫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国
申请人王树国与被申请人周口市鑫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国买卖合同利纠纷一案,依据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冀0826财保16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周口市鑫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丰宁满族自治县交通局的工程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冀0826财保168号民事裁定书予以部分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晓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孙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