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03民初10865号
原告:胡某,女,1968年1月9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清江浦区清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解放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胡某诉被告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胡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