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2民初53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省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苏家作乡寨卜昌村西1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MA3XDDFA61。
法定代表人:刘黔,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焦作市体化示范区津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河南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西路中站段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085560030R。
法定代表人:李晓夏,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省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作出(2021)豫0882民初53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36000元,期限一年。河南省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省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理由正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36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22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省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中富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杨昆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