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8617号
原告:河南省宏生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大营镇梁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40K9198Y。
法定代表人:李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萌,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豪,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华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桂园街道建筑业服务中心3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95616095M。
法定代表人:陈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周,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宏生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2022)豫0122民初8615号原告河南省宏生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系相同原、被告、诉讼标的系同一种类,系基于相同的事实发生的纠纷,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豫0122民初861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赵海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