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6民初23号
原告:郑州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济源路95号院7号楼1单元1层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冰辉,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桂圆办翠薇路北段5号***小区19幢1单元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郑州市上街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淮阳路与济源路交叉口向北。
负责人:***,该局局长。
原告郑州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华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区交通运输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郑州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按期缴纳费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