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928民初662号
原告:河北方来园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桥县东宋门乡罗屯三村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30928MA08P717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10581098886793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方来园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河北方来园管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方来园管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方来园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1元,减半收取计526元,由河北方来园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