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腾龙水利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322民初2349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告:***,男,1975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赵河镇梁营村梁营自然村。被告:方城县腾龙水利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586027234M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方城县。 被告:***,男,住方城县。 原告***与被告***、***、***、方城县腾龙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原告无法向本院提供方城县腾龙水利建筑有限公司的确切地址,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城县腾龙水利建筑有限公司的确切地址,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对被告***、***、***、方城县腾龙水利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