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云海集团河南润海石墨矿业有限公司、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23民初6364号
原告:云海集团河南润海石墨矿业有限公司,住所鲁山县公路局瓦屋乡瓦屋道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058798916M。
法定代表人:高跃群,任董事长。
被告: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郑州市红旗路34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054158031478。
法定代表人:尹青亚,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宇,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江曼,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河南地质局,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15805433R。
法定代表人:江新华,任党委书记、局长。
原告云海集团河南润海石墨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河南地质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2022年2月28日,原告云海集团河南润海石墨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是自愿和合法的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海集团河南润海石墨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李永超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崔海艳
书 记 员 闫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