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振华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23民初6098号
原告:河南振华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33号4号楼27层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HUYG46。
法定代表人:艾丽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志伟,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红旗路34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4158031478。
法定代表人:尹青亚。
被告: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河南地质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15805433R。
法定代表人:江新华。
原告河南振华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河南地质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振华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振华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河南振华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为云
审判员  陈玺暄
审判员  刘志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时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