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郑州建科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金执字第384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郑州建科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34号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郑州建科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3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建科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151.9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郑州建科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7月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本院执行局***执行团队(2019)豫0105执851号案件的执行款2311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