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终22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澜、***,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建科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建科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18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8725元,减半收取计4362.5元,由上诉人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闫记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