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终142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建科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新中岩砼外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建科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郑州新中岩砼外加剂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29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291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马一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