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1103民初470号
原告:河北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诉讼权利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某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