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华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27民初688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2月8日生,住汝南县。 被告:河南华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女,1981年11月16日生,住上蔡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华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诉。 二、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