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2民监13号
原审原告:河南立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道180号(原安阳县政府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074225050H。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任总经理。
原审被告:方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方城县***文津路与东环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王彬,任镇长。
原审原告河南立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方城县***人民政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作出(2022)豫1322民初340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2022)豫1322民初3409号民事判决,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判决确有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红卫
审判员 马振刚
审判员 牛俊蒙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刘宗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