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立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立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豫1623民初3299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9月9日出生,住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松,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立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074225050H。
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解放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康,男,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立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剩余工程款30000元及欠款期间利息暂定500元(自2019年3月22日至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1日,原告以被告的名义,中标施工商水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建设的商水16场2标猪舍土建及附属工程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8月3日,原被告达成口头挂靠协议,被告为原告出具授权委托书。之后,原告实际施工该工程。2019年2月,被告收到商水牧原农牧有限公司给付的最后一笔施工款30万元,被告分两笔共向原告转付工程款27万元(269900元+100元转账手续费)。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剩余的3万元工程款。原告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河南立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愿协商解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南立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工程款27000元,原告***无异议;该27000元由被告河南立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约定时间内以银行转账的形式转至原告***指定的收款账户,户名:***,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周口黄金桥支行,账号:62×××75(双方自行交接);
二、其他概无纠缠。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审判员  李广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赵海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