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322民初3409号
原告:河南立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道180号(原安阳县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074225050H。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胜锴,海南中晖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方城县***文津路与东环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王彬,镇长。
原告河南立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立哲公司)与被告方城县***人民政府(***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立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胜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政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立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政府向河南立哲公司支付工程款10498407.8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工程款10498407.81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工程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政府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6日,河南立哲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政府建设的方城县***污水处理工程,河南立哲公司作为承包人与***政府作为发包人签订方城县***污水处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项目工程内容为本项目EPC(勘察、设计、施工、重要设备及材料总承包)等。合同签订后,河南立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于2019年7月份将工程全部施工完毕,***政府将方城县***污水处理厂工程投入使用。方城县***污水厂工程施工完毕并投入使用至今,***政府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支付工程款。***政府的上述违约行为,给河南立哲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河南立哲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河南立哲公司的诉讼请求。
***政府未到庭,无答辩。
河南立哲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中标通知书一份,证明经过招投标程序,河南立哲公司作为总承包人中标了***政府发包的方城县***污水处理工程;证据2、方城县***污水处理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政府作为发包人,河南立哲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方城县***污水处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河南立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于2019年7月份将工程全部施工完毕,***政府将方城县***污水处理厂工程投入使用;证据3、方城县***污水处理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一份,证明经***政府委托,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对方城县***污水处理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核,经审核方城县***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15693407.81元;证据4、银行转账凭证八份,证明***政府已向河南立哲公司支付工程款5195000元,下欠10498407.81元未支付。证据5、***政府关于***污水处理厂剩余工程资金的申请报告一份,证明2022年3月23日,***人民政府向县政府打报告申请资金,报告载明:***污水处理厂占地9.3亩,于2017年10月开始建设,2019年7月建成运行至今。运行以来,终端出水标准一直属于一级A类,成为同企业标杆,为我县水污染防治作出了应有贡献,极大改善了燕山水库水质。***人民政府确认案涉工程于2019年7月建成并投入运行至今的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因合同未对付款时间进行约定,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7月份交付使用,***政府应自2019年8月1日起向河南立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9月26日,***政府作为招标人向河南立哲公司出具中标通知书,河南立哲公司作为总承包人中标方城县***污水处理工程。同日,***政府作为发包人,河南立哲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方城县***污水处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载明: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方城县***污水处理工程。2、工程地点:方程县***文津路与东环路交叉口西部。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方发改[2017]76号。4、资金来源:申请上级财政资金及项目单位自筹。5、工程内容:本项目EPC(勘察、设计、施工、重要设备及材料总承包)。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9月26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11月30日。工期:2017年11月底建成。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在自身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拖延的工期可以顺延。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竣工验收规范合同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势。1、签约合同价为:经审计的竣工决算价的99.5%。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EPC项目法律规定约定的限期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设计要求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协议。
2022年1月11日,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方城县***污水处理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报告载明:经审核,方城县***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15693407.81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14947407.81元,前期费用投资746000元(合同约定设计费327000元,检测费258000元,地质勘查费116000元,图纸审查费30000元,环境测评费15000元)。
2022年3月23日,***政府向方城县政府打报告申请资金,载明:***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是《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攻坚9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豫
政办【2017】75号)文件确定的水污染防治攻坚重点工程项目,并列入省、市政府的环保目标。2017年该项目经县国土资源局用地预审、县规划局出具选址意见、县发改委立项并备案、县环保局出具环评意见后,经公开招投标,河南立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约定项目采取EPC模式建设。***污水处理厂占地9.3亩,于2017年10月开始建设,2019年7月建成运行至今。运行以来,终端出水标准一直属一级A类,成为同企业标杆,为我县水污染防治作出了应有贡献,极大改善了燕山水库水质。鉴于当前***经济形势,自筹资金支付此款项尚有巨大困难,特申请上级给与支持,望批复!
另查明,根据河南立哲公司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显示,***政府已向河南立哲公司支付工程款5195000元。
河南立哲公司向***政府催要工程款无果,故引发本案诉争。
***政府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了诉讼中的答辩、质证权利,应由其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方城县***污水处理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河南立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施工完毕,***政府确认案涉工程于2019年7月建成并投入运行至今。河南立哲公司按照审核报告确认的金额,要求***政府支付工程款合理合法,故***政府应向河南立哲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数额为15693407.81元-5195000元=10498407.81元,本院对河南立哲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中河南立哲公司是否有权依《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本院认为,《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系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的行政法规,已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本案***政府系政府机关,河南立哲公司系中小企业,故依据上述规定,河南立哲公司承包***政府的污水处理工程的款项支付发生争议应受该条例调整。《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依据该规定,***政府迟延支付工程款项,河南立哲公司有权要求***政府支付工程款迟延支付期间的利息损失。河南立哲公司要求***政府支付上述欠款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中,利息的计算基数、起止时间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应当指出的是,《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是我国首次针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制定的专门法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长效机制、依法预防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的重要法制保障,是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稳定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信心。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既影响中小企业发展,也损害政府公信力,更破坏了方城县的营商环境,进而影响到千家万户的切实利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同为市场经济主体,均应切实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严格落实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的财产权,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题中应有之义。将法律规定严格落实到位,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方能更好的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方城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立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498407.81元及利息(利息以10498407.81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668元,减半收取45834元由方城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靳显宏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邢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