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力地液压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武汉力地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2民初361号 原告:***。 原告:***。 原告:***。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力地液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武汉力地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力地液压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