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2民初361号
原告:***。
原告:***。
原告:***。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力地液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武汉力地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力地液压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