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力地液压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武汉力地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鄂0112民初365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被告:武汉力地液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 第三人:***。 第三人:***。 第三人:***。 第三人:***。 原告***与被告武汉力地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地液压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中,经本院释明,公司股东***以共同原告、公司股东***、***、***、***、***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被告力地液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解散武汉力地液压设备有限公司;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被告力地液压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7日,注册资本6500万元,原告***系公司股东,持有25.67%的股权。2007年8月20日至今,***先后担任被告公司总经理、董事、副董事长。原告诉请解散公司的主要事实如下: 1、2017年2月以来,被告公司股东***、***、***先后离职,离职后多次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均遭到拒绝。 2、2017年2月以来,股东之间、董事之间存在长期冲突,股东会会议长期不能对被告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决议。 3、2017年2月以来,被告公司股东***通过董事长地位控制公司,长期不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董事会相应职责均由股东***行使。 4、2017年2月以来,被告公司拒绝按照股东会决议按月向股东支付款项,拒绝执行股东会相关决议。 5、2017年9月以来,被告公司与股东***之间存在股权转让纠纷。 6、2018年3月至今,被告公司2018年度的工作计划、财务状况等无法通过股东会审议。 7、被告股东***、***向被告公司发放高利贷,严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 8、2017年以来,被告公司频繁涉诉,被告公司拒绝向股东会报告诉讼情况。 9、2016年、2017年,被告公司持续严重亏损。 10、其他相关事实。 原告认为,被告公司股东、董事间长期冲突,使得被告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作为权力机构的董事会无法对被告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决议,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公司运行陷于僵局,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被告公司及股东合法利益受到严重侵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被告力地液压公司辩称,公司成立之后正常经营,不存在解散的情形,不同意解散公司。 第三人***、***陈述称,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不同意解散公司,个别股东的行为不构成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条件,且侵害了公司权益。 第三人***、***、***陈述称,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不同意解散公司。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双方持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证据5中的电子邮件、短信、微信截图与财务人员***的电话录音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另该组证据中的查账申请书、快递单、妥投记录,显示原告的查账申请已于2018年1月13日邮寄送达被告力地液压公司,该公司门卫签收,故本院予以采信;2、被告提交的2017年9月23日第三届第二次股东会决议,到会并署名股东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3、被告提交的2018年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系单方制作,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采信;4、被告提交的税收完税证明,系税务机关出具,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庭审中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综合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力地液压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7日,经营期限截止时间为2035年3月6日,注册资本6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液压设备及配件、机电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公司股权经过多次变更,现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为:***持股25.67%、***持股6.67%、***持股37.7105%、***持股26.9293%、***持股1%、***持股1.0101%、***持股1.0101%。 2016年9月24日,力地液压公司股东***、***、***、***、***、***、***及原股东***制定公司章程,章程明确了公司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股东及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到账时间等,各股东出资额所占公司总资本比例分别为:***占37%、***占25.67%、***占26.66%、***占6.67%、***占1%、***占1%、***占1%、***占1%。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经过股东会会议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时,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的方案。公司章程关于终止与清算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1、营业期限届满;2、股东会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有关条款予以解散。 2017年1月8日,力地液压公司召开第二届第十一次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参会人员为:***(另受***委托参会投票)、***、***、***、***、***、***的委托代理人***。会议议题包括:***作《二届十一次股东会工作报告》;审议《二届十一次股东会工作报告》;制定公司2017年度工作目标及任务分解。会议决议:1、公司股东以99%的赞成、1%弃权的表决结果决定公司继续经营。2、公司股东以66.66%的赞成、32.32%反对、1%弃权的表决结果决定公司更换总经理。3、公司股东以66.66%的赞成、33.32%弃权的表决结果决定2017年度按以下经营指标及对在职管理层的奖励政策。参会人员中,***、***、***、***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次日,力地液压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会议议题为选举监票人、选举新的董事会、选举新的监事、新一任董事会推选新的总经理。经投票选举,选举***担任选举监票人,选举***、***、***为董事会成员,选举***为监事,选举***为董事长、***为副董事长,力地液压公司拟聘***为经理。会议还决定了其他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参会人员在纪要中签名确认。 2017年9月23日,力地液压公司召开第三届第二次股东会,***、***的委托代理人***、***、***、***、***及原股东***参加会议,会议决定了公司贷款偿还、***所持1%股权的回购等相关经营事宜。***、***、***、***分别在决议上签名。 2018年3月9日,***、***、***向力地液压公司董事会提交第一次股东会议案的提议函,提请董事会在2018年第一次股东会增加审议以下议案:1、《关于提请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向股东会报告2017年1月9日临时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的议案》;2、《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018年3月21日,力地液压公司召开股东会,***、***、***、***、***、***、***作为参加股东,***、***、***作为列席人员参会。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就商议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或其他对外合作方式及价格等相关事宜,单独形成股东会决议。上述会议纪要及股东会决议,参会股东分别签字确认。 2018年7月29日,力地液压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列席)、***、***、***、***共七人参加了会议,***书面委托***全权代理。会议根据股东***、***的提议,商讨股东转让股权的相关事宜。 2018年9月2日,力地液压公司针对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1民终3044号民事判决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公司各股东按持股比例,以60,000元的价格优先购买原股东***持有的1%股权,并确认购买比例及价格。参会人员***、***、***、***、***、***、***均在该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其中***、***、***注明:不同意上述所有决议。 2018年9月4日,力地液压公司就***所持股权回购及认购事宜向本院出具说明:“……因***、***放弃优先认购权,***为代持***股权,放弃优先认购权,上述三人放弃的认购比例,***自愿购买,其他股东已按照股东会决议要求,按各自出资比例将受让款项汇入公司账户……”。 2018年11月18日,力地液压公司召开股东会,***、***、***、***、***、***参加会议,商议公司章程修改、公司银行贷款资金筹集及2017年盈利分红事宜。经商议,形成股东会决议,各股东分别签字,其中***、***注明:不同意决议中所有条款。同日,力地液压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其中章程第十七条修改为:“本公司依法设立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以公司持股最多的股东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另查明,2018年5月20日,湖北诚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鄂诚财审字〔2018〕1256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为:我们审计了力地液压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力地液压公司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及2017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另,2017年度财务报表附注列明净利润408,362.28元。 还查明,力地液压公司在经营期间获得多项专利、著作权、荣誉。2017年至2018年期间,***通过短信及书面申请的方式要求查询力地液压公司财务资料、会计账簿。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述法律规定是认定公司解散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原告***持股25.67%、***持股6.67%,依法享有解散公司的请求权。被告力地液压公司是否应予解散,应审查公司的人合基础是否完全丧失、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及公司财产是否处于严重恶化状态。就本案而言,首先,力地液压公司尚不存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本案中,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2017年至2018年期间,力地液压公司多次召开股东会及临时股东会并形成有效决议、会议纪要,上述决议、会议纪要内容涉及工作报告审议、工作计划制定、议案审查、股权转让、公司管理层的选任等经营管理事项。案件审理中,第三人***、***、***、***、***作为公司股东合计持股67.66%,明确不同意解散公司,且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积极参加股东会议,表决通过股东会决议。故,原告提出股东之间、董事之间存在长期冲突,股东会会议长期不能对公司任何事项作出决议,股东会议机制失灵的陈述意见不能成立,力地液压公司并未陷入公司经营管理失灵无法正常运转的局面,公司经营管理并未发生严重困难,原告据此主张公司应当解散的理由不成立。 其次,力地液压公司继续存续并不会使股东利益受到严重损失。根据前述认定,力地液压公司并不存在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在此前提下,公司继续存续是否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应结合股东利益的救济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如有其他途径对股东的利益予以救济,则不宜通过解散公司的方式进行。本案中,原告以要求查阅公司账簿被拒、公司未按月向股东支付款项、股东***利用董事长地位控制公司、股东***、***向公司发放高利贷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为由,要求解散公司,上述矛盾即便存在,应属于股东分红请求权、知情权、公司股东侵害公司利益或其他小股东利益纠纷。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认为上述权利或利益受到损害,可以另案诉讼,性质上不属于公司解散诉讼的受理事由。同时,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以及公司是否频繁涉诉,均不能据此认定公司经营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结合被告提交的审计报告及其经营期间获得多项专利、著作权、荣誉,被告在2017年尚有盈利,且经营正常,即便公司经营亏损,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的解散事由。 综合本案诉讼,原告与被告股东之间存在矛盾冲突,但该矛盾并非解散公司的法定事由,股东纠纷可以采取内部解决方式,如知情权、分红请求权、股权退出机制来解决。公司解散对于公司而言,是最严厉、最具有破坏性的结果,不宜采取解散公司的方法解决股东矛盾,以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力地液压公司不符合公司法定解散条件,亦不构成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原告要求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3,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武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