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91民初875号
原告:武汉力地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长青办事处团结街238号(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7136622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南石力天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中州西路8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0668641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力地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南石力天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9年11月22日,原告武汉力地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力地液压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力地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28元,减半收取3564元,由原告武汉力地液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