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力地液压设备有限公司

武汉力地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2民初4627号
原告:武汉力地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长青办事处团结街**(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7136622X5。
法定代表人:朱明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太华,湖北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原告武汉力地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武汉力地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力地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力地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3元(系减半收取,原告武汉力地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退还给原告武汉力地液压设备有限公司。
审判员  邹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范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