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3民初2415号之一
原告:***,男,195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告:中隆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漓渚镇中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62365976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被告员工。
被告:安吉县水利建设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城南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523471288637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杭(安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杭(安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吉县杭垓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杭垓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523002573726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隆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吉县水利建设发展总公司、安吉县杭垓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隆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吉县水利建设发展总公司、安吉县杭垓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