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隆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3民初2415号之一 原告:***,男,195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告:中隆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漓渚镇中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62365976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被告员工。 被告:安吉县水利建设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城南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523471288637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杭(安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杭(安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吉县杭垓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杭垓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523002573726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隆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吉县水利建设发展总公司、安吉县杭垓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隆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吉县水利建设发展总公司、安吉县杭垓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