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隆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隆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3民初9962号
原告:***,男,195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浙江广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隆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漓渚镇中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62365976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男,195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与被告中隆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任**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