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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北鑫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芜湖市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03民初223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闻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案件受理费减、缓、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