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2民初20284号
原告:北京某某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强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墨某,男,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咸新区。
被告:中国某第一医院,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尚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某某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第一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某某幕墙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某某幕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