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5民初25137号
原告: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2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港源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汇北三街6号2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港源幕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