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191民初199号
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2023年06月08日,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60.00元,减半收取计1330.00元,由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