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23民初5044号
原告:***,男,1949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县广饶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饶县月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街79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系被告职工。
被告:广饶县鑫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小商品批发市场A1号楼13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告:***,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饶县广饶街道办事处、广饶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广饶县鑫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