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电瑞风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国电瑞风电气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8财保298号
申请人:***,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泽众,北京市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国电瑞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门外大街30号(原北京密云绿洲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8020725910。
法定代表人:罗一兵。
申请人***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电瑞风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万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东门支行;账号:×××)。申请人***提供其名下位于北京市密云区XXX号院XX号楼X层X单元XXX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名下位于北京市密云区X号院X号楼X层X单元XXX房屋(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密字第XXXX号)。
二、对担保财产查封后,对被申请人北京国电瑞风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三十二万元予以冻结(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东门支行;账号:×××)。
保全费二千一百二十元,由申请人***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曲 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孟康
书 记 员  席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