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2民初6857号
原告:北京国电瑞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门外大街30号(原北京密云绿洲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罗一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平,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商远大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14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大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国电瑞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商远大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国电瑞风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已经还款,现原告北京国电瑞风电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国电瑞风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冯 武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