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电瑞风电气有限公司

双鸭山市鑫环宇电气有限公司、北京国电瑞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5民终6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双鸭山市鑫环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环卫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庞维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坤,黑龙江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国电瑞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门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罗一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音泰,北京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全怀,北京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双鸭山市鑫环宇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环宇公司)因与上诉人北京国电瑞风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瑞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20)黑0502民初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上诉人国电瑞风公司主张在无证据证实价值15900元的剩余产品存在且完好的情况下,一审判决鑫环宇公司退货,由国电瑞风公司退还15900元货款错误。经二审审理查明,鑫环宇公司并未就其该项诉讼请求提供证据佐证。由此,一审法院对上述诉争事实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20)黑0502民初5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双鸭山市鑫环宇电气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56元,上诉人北京国电瑞风电气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56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德良
审判员  张金环
审判员  陈激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艳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