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4民特398号
申请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华园二区甲41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焱***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甲5号2号楼7层7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与被申请人北京**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房地产称,请求依法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作出的(2022)京仲裁字第3138号裁决书(以下简称3138号裁决)。事实与理由:**公司发现,**建设在***审中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3138号裁决具有法定可撤销理由,故申请法院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公司向**提起仲裁的主要诉请之一即为**建设在监理过程中未尽监理职责,未按照工程监理规范和细则实施监理,并提出请求要求**建设交付工程监理期间的全部监理工程资料及设计变更通知单及工程变更洽商资料。**建设在庭审中对上述资料未予否认,并称上述资料待**公司付清监理费后予以交付。后经***组织双方核对,双方对未交付资料确认无误。**建设再次表示,相关资料原件保留在**建设,尚未交付**公司。基于以上,***作出了3138号裁决,要求**建设向**公司交付上述经双方确认无误的工程相关资料。正是基于此对价,***支持了**建设要求**公司给付监理费的诉请。在3138号裁决资料交付执行过程中,**建设陈述大量资料不存在,无法交付,**公司要求**建设交付3138号裁决中工程资料限于僵局,**公司权益严重受到侵犯。上述资料系**公司整个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的必备资料,关乎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且**建设在仲裁阶段为达到全额索要监理费的目的,谎称全部资料均可交付,而在履行阶段又称大量资料不存在,无法提供,**建设前后不一的***为足以影响裁决的公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故**建设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款“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规定,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建设称,一、本案中不存在**建设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
**建设并未隐瞒任何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证据。且**房地产和**建设双方均已经依据3138号裁决各自提起了执行程序;**房地产针对裁决书申请了(2022)京03执1611号案件,(2022)京03执1611号案件的执行依据是:裁决书载明“(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被申请人担任本案工程监理期间(指2010年3月11日至2021年12月10日)的全部监理工程详细资料,具体资料以本裁决书附件1所列内容为准;(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2020年、2021年期间本案工程总包单位向被申请人提交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工程变更洽商材料,具体资料以本裁决书附件2所列内容为准”。
根据裁决书附件1可以看出其仅为一个资料清单(监理资料是否产生还需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来判定),针对裁决书附件2具有明细的资料内容。**房地产提起执行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根据法律规定多次组织了材料移交工作,执行程序中,**建设也严格按照裁决书的规定,将其担任监理期间的全部留存资料进行了多次交接,并已经针对验收所需必要资料进行了完全的交接。但是**房地产单方认为**建设移交的资料不符合其单方提出的资料审查要求,故针对移交资料拒绝进行完全验收。
**建设认为,移交资料系监理单位的内控资料,用于内部留存备份以用于日后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时候查询相关记录。本案仅是因为工程尚未完工监理单位中途退出,故针对过往形成的内部资料进行交接,对于资料的内容**房地产并没有审核的权利,监理机构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也不应该按照**房地产即建设方的要求来修订资料。
二、**房地产在撤销裁决申请书中称“基于以上,***作出了‘裁决书’要求**公司向**公司交付上述经双方确认无误的相关资料。正是基于此对价,***支持了**公司要求**公司给付监理费的诉请”,属于**房地产的主观臆断,并非裁决的具体内容。**房地产认为“上述资料系整个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的必备资料,关乎整个工程的验收”也纯属编造。
**之所以作出仲裁裁决系依据**建设担任监理机构提供监理服务的客观事实,以及监理服务的劳务付出的行业属性,而并非**房地产所述的相关资料的对价。且根据案件事实以及行业惯例,监理资料本身也不可能完全跟监理服务进行对价等同。
裁决书未裁决的情况下,**房地产提出的理由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房地产的不认可不接收不能视为**建设隐瞒了案件关键证据、更不能视为没有提供监理服务。
另,监理资料只是监理公司记录监理过程的内部留存资料,内部留存资料对于工程本身并没有任何实质性影响,对于工程验收的资料**建设早已移交完毕。
三、**房地产本质上是对于(2022)京03执1611号执行案件的终结执行裁定不满而恶意提起撤销仲裁程序,实属滥用司法资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故法院关于161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系完全合法的,关于1611号终结执行的裁定书业已生效。**房地产不能因为不服执行终结的裁定结果而滥用司法资源,恶意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
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对于**公司移交的材料存在争议,应另案提起诉讼,其提起执行撤销裁决完全是滥用诉权,纯属恶意。综上所述,特申请法院驳回撤销裁决申请。
**建设提交的补充答辩意见称,一、**房地产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建设在仲裁程序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本案仲裁程序中,**房地产提交证据15仅为一份**房地产自行制作的清单,没有具体内容(该清单非双方合同约定内容),在仲裁开庭过程中双方针对证据15的资料清单具体内容并未进行逐一核对。针对证据15**房地产并没有提供资料清单的具体明细内容,也没有表明移交资料的具体要求,本身即属于对于自身权利的放弃,故**建设也未再次发表补充质证意见。后执行程序中,**建设出具情况说明也仅仅是为了配合执行案件的顺利开展,**房地产利用执行案件双方的解决方案或者变通解决方式作为认定**建设隐瞒关键证据的手段显然是不合理的。
二、目前**建设针对监理的工程已经全面出具了最终的质量评估合格报告,对于工程验收没有产生任何的风险和障碍。
经审查查明,**根据**房地产向该会提交的以**建设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以及《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于2022年3月21日受理了**房地产与**建设之间因该案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该案编号为(2022)京仲案字第1727号。该案适用该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普通程序的规定。
2022年10月13日,**作出3138号裁决。
涉案裁决载明:……申请人(**房地产)提出如下仲裁请求:……2.被申请人(**建设)交付其担任本案工程监理期间(指被申请人开始监理工作至2021年12月10日)的全部监理工程详细资料,具体资料以申请人证据15所列内容为准;3.被申请人交付2020年、2021年期间本案工程总包单位提交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工程变更洽商资料,具体资料以申请人证据16所列内容为准……被申请人发表了答辩意见和代理意见,主要内容归纳如下:……3.关于申请人第二项、第三项仲裁请求,鉴于申请人实际支付的监理费远未达到合同约定比例,被申请人有权依据合同相关约定拒绝提前交付相关监理资料。但被申请人同意在申请人付清全部欠付监理费、滞纳金以及相应损失后向申请人交付相关工程监理资料……(三)关于申请人交付资料的主张……结合本案案情及庭审调查,***认为被申请人有义务向申请人交付其在履行本案合同以及对本案工程实施监理期间形成或获得的相关文件资料……3.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承认上述文件资料的原件目前仍在被申请人处,尚未交付给申请人。综上,***认为可以支持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交付相关文件资料的第二项及第三项仲裁请求,被申请人需要交付的文件资料具体内容分别以申请人证据15和证据16所列内容为准,但申请人证据16中第80至98页内容,应当以被申请人落款日期2022年9月29日之书面质证意见所附第80至98页内容为准……***作出如下裁决:……(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被申请人担任本案工程监理期间(指2010年3月11日至2021年12月10日)的全部监理工程详细资料,具体资料以本裁决书附件1所列内容为准;(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2020年、2021年期间本案工程总包单位向被申请人提交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工程变更洽商材料,具体资料以本裁决书附件2所列内容为准。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的谈话笔录载明:
**、***(**房地产代理人):“目前**公司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我们双方都向法院提交了已交接和未交接的清单,目前附件一的材料还有部分没有交接。关于我方应支付给对方监理费用等,我方已经按照仲裁裁决的金额全部支付到法院。因为我们的工程预计今年9月份竣工,所以我们需要完整的监理资料配合以后的竣工验收。”
**(**建设代理人):“仲裁附件1确实有一些没有交接,情况一是有一部分材料是因为确实没有发生,不存在该材料。另外一种情况是,**公司认为我们交接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不予接收。我们手里有的材料都进行交接,不存在有而不交接,不履行仲裁裁决的情况。”
执行法官 :“对于本案交接的材料,执行法官无法就具体内容作出判断,你们双方关于材料的争议比较大。如果**公司无法完整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导致**公司无法进行竣工验收,造成**公司的损失,**公司可以通过提起诉讼解决。”
本院认为,本案为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本院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该案进行审查。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理由,不能作为撤销仲裁裁决的依据。
关于**建设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问题。**房地产主张**建设隐瞒的证据为在仲裁程序中的陈述,**建设在仲裁程序中称全部资料均可交付,而在执行阶段又称部分资料不存在,无法提供,故其前后不一的***为属于隐瞒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现为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提交;(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当事人一方在仲裁过程中隐瞒己方掌握的证据,仲裁裁决作出后以己方所隐瞒的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虽然系撤销仲裁裁决审查程序而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程序,但上述认定标准也可参照适用于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中。本院认为,**房地产称**建设在仲裁阶段和执行阶段关于交付资料的陈述不一致,实质系**房地产认为**建设在仲裁阶段作出虚假陈述,影响裁决结果。而虚假陈述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隐瞒证据的情形。故**房地产的撤裁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房地产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