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202民初4418号
原告:绥化友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东风街1委**。
法定代表人:尚立华,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胜林,绥化市北林区大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哈尔滨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江街****2门****。
法定代表人:王广兴,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绥化友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于2020年1月9日以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且被告已经当庭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哈尔滨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绥化友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哈尔滨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哈尔滨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凤举
审判员 司 琪
审判员 王新颖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石慧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