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22民初3235号之一
原告:杭州久满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江南
镇锦江村会山。
法定代表人:瞿玉丰。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天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环城南路598
号光典大厦16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久满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天颜建设有限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
告于2020年9月23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久满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
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
(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久满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1元,财产保全费1165元,均由原告杭州久
满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