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颜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久满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天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22民初3235号之一

原告:杭州久满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江南

镇锦江村会山。

法定代表人:瞿玉丰。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天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环城南路598

号光典大厦16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久满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天颜建设有限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

告于2020年9月23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久满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

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

(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久满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1元,财产保全费1165元,均由原告杭州久

满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