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9民初8871号
原告:江苏某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某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江苏某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某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659元,共计2809元,由原告江苏某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