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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公司、江苏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9民初11385号 原告:上海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丽庆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丽庆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钱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5年4月28日,原告上海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