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51民初51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佑意杂货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莲花路1328号1幢一层102室。
投资人:***,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莹波路18幢109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亨通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佑意杂货经营部与被告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2022)沪0151财保27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佑意杂货经营部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6,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