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122民初7429号
原告: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亨通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第二大街1号103室(弘耀(天津)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1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