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302民初3230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
法定代表人:康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某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第三人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9.00元,减半收取计1174.0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