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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鑫华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与东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302民初3230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 法定代表人:康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某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第三人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9.00元,减半收取计1174.0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