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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筑合家装饰有限公司;青岛兴拓瑞盛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0215民初21702号 原告:某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 区山东路168号时代国际广场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某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某,执行董事。 原告某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与被告青岛某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被告青岛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11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24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某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乙、某甲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青岛某丁有限公司向原告某戊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79133.22元;2、依法判令被告青岛某丁有限公司向原告某戊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欠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分段欠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青岛某甲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某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4、依法确认原告某戊有限公司就被告青岛某丁有限公司欠付的全部工程款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原告某戊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某公司”)签订《天泰桃花源项目叠墅、合院精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青岛某公司将天泰桃花源项目叠墅、合院精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工程地点位于青某即墨,建筑面积12062平方米。合同中对工程范围、承包方式、合同价格与支付、违约责任等均进行了详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积极组织施工,涉案工程早已竣工验收,但是被告青岛某丁有限公司至今仍拖欠原告大额工程款,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被告青岛某甲有限公司系被告青岛某公司的唯一股东,若其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于被告青岛某公司财产,应对被告青岛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奈诉至贵院,望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某乙、某甲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 原告某丙(承包人)与被告某乙(发包人)于2021年4月签订《天泰桃花源项目叠墅、合院精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天泰桃花源项目叠墅、合院精装工程。工程规模:建筑面积12062平方米。工程承包方式为固定单价(全费用单价),合同暂定总金额14051555.23元。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4月7日,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7月31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双方办理完工程结算后30日内,支付至结算总额的95%,承包人需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点提供结算金额的全额发票。质保金比例:结算总额的5%。质保期满后,扣除相关费用后质保金无息返还。质保期为:贰年,质保期起算日期为竣工验收后并交付使用后。” 原告提交分包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复印件一份,记载涉案工程项目名称天泰桃花源项目叠墅、合院精装工程,分包单位某戊有限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已完成变更、洽商内容,档案、资料齐全,已按合同工期完成,无索赔发生,工程实体质量合格。验收结论为同意验收。原告盖章、负责人签字。建设单位项目经理签字、验收组成员签字,签发日期2022年12月31日。 原告向本院申请调查令,向青岛某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调取涉案工程审计报告,青岛某乙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天泰桃花源项目叠墅、合院精装修工程审核情况说明》及《造价咨询报告书》各一份,情况说明内容为:我公司受青岛某丙有限公司委托,对青岛某丁有限公司发包给某戊有限公司承建的“天泰桃花源项目叠墅、合院精装修工程”进行审核。我公司与该项目承包人某戊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工程造价的核对,于2024年8月26日完成审核,审定金额为13042146.60元。审核过程中,我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2020)、施工发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补充合同、招标文件、中标文件、工程竣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签证及相关批价等文件。”造价咨询报告书记载“我方接受业主方委托,结合甲乙双方签订的《天泰桃花源项目叠墅、合院精装工程施工合同》及我方收到的工程结算资料,对天泰桃花源项目叠墅、合院精装工程进行了全面审查。审查范围:图纸范围内的精装、水电工程以及现场签证。审查结果:审定值13042146.6元。”原告及青岛某乙有限公司盖章确认,建设单位未盖章确认。 原告主张被告某乙已向其支付工程款9974055.7元。 另查明,被告公司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青岛某甲有限公司系被告某乙公司的唯一股东。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签署《天泰桃花源项目叠墅、合院精装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现涉案项目已经竣工验收,被告某乙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工程款。就具体工程款金额,原告虽未提交双方盖章确认的最终结算资料,但根据青岛某乙有限公司出具的《天泰桃花源项目叠墅、合院精装修工程审核情况说明》及《造价咨询报告书》,可以证实该公司经本案工程业主方委托,于2024年8月26日对涉案工程完成结算审核。被告未到庭举证证明最终审计结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青岛某乙有限公司审定结果13042146.60元予以采纳,可作为本案结算价款。按照该审计金额,本案质保金为652107.33元(13042146.6元×5%),案涉工程于2022年12月31日通过竣工验收,应自该日起计算质保期,至2024年12月30日质保期届满,质保金满足返还条件。按原告主张被告某乙仅支付工程款9974055.7元,尚欠原告工程款3068090.9元(包含质保金),应予支付。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认为某乙逾期支付原告工程款,造成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就具体时间,合同约定双方完成结算后30日应支付至结算总额的95%,因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故本院酌定进度款2415983.57元(13042146.6元*95%-9974055.7元)应以原告起诉之日即2024年11月22日开始起算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就质保金652107.33元,应自质保期满次日即2024年12月31日起计算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原告另主张被告青岛某甲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某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因被告某己有限公司,两被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公司某某乙公司财产,故对原告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某乙并非案涉天泰桃花源项目的建设方,其就案涉工程无所有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所述“发包人”范畴,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另主张被告承担保全保险费用没有合同约定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裁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某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某戊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68090.9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2415983.57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652107.33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青岛某甲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某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某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33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共计38833元,由原告负担2488元,由被告青岛某甲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某丁有限公司负担36345元,二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