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帆力特门窗有限公司与东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725民初6258号 原告:江苏帆力特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仪征市新城镇三茅村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MA2051PXX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68号时代国际广场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619721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帆力特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东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江苏帆力特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27864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LPR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2024年5月6日为83186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半成品专项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被告将水浒故里旅游集散中心一期工程中仿古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委托原告完成。合同约定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据实结算方式计价。合同第一部分专用条款第八条约定“工程结算完毕后留合同总价款的3%作为质保金,若在保修期内未发生扣减,质保一年后一个月内退还50%,质保两年后一个月内退还剩余50%。”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被告发送对账单,确认工程结算总价为3501817.55元,原告按约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后被告至今尚欠工程款1027864元未付。综上,原告认为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东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半成品专项承包合同》第一部分专用条款第十条显示:“合同订立地点: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68号”;在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中约定:“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提请合同订立地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合同中有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合同订立地人民法院审理,且青岛市市北区是被告住所地,亦不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