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5民初2333号
原告:登封市建设投资总公司,住所地:登封市颍河路东段中禾商务广场A座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185786246271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新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中岳办交河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794263055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登封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登封市建设投资总公司诉被告河南新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8月2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登封市建设投资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3720元,减半收取16860元,由登封市建设投资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