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85执58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中岳办事处交河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794263055L。
法定代表人:郝炎龙,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紫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卢店镇迎宾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688193372E。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女,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紫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85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州紫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6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常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