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新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821民初1056号
原告:河南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郇封镇南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582870494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5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新乡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新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中岳办交河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794263055L。
法定代表人:郝炎龙,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3月28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告:***,男,1952年2月12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原告河南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新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以双方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河南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