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1122执54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求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百业街建行宿舍楼6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永州市盈凯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曾用名称:东安盈凯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白牙市镇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湖南求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永州市盈凯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永州市盈凯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永州市盈凯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暂无任何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求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