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1122执恢53号
执行申请人:湖南求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永州市盈凯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
湖南求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永州市盈凯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122民初81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求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122民初810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