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826执4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诚通雅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芦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晟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四川诚通雅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晟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5月2日查封了**所有的凯迪拉克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川T80**9)。现因该案已审理完毕,需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所有的担保财产凯迪拉克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罗奥